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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禁醫師刊醫療廣告判違憲 衛福部:30天內訂原則

2023-11-06

憲法法庭認為醫療法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部分,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判決違憲並即日起失效。圖為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長陳婷玉(右)說明判決理由。記者林孟潔/攝影

醫美診所醫師黃仲立8年前在臉書刊登醫療廣告,被衛生單位裁罰5萬元後提行政訴訟,承審法官認為醫療法規定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認為醫療法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部分,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判決違憲並即日起失效。

衛福部醫事司回應,針對此判決,目標1個月內和地方衛生局與法律相關專家,討論簽辦中及開出處分書但未執行的案件,初步將訂出管理原則,至於長遠的修法事宜,將進一步討論。

黃仲立2015年在臉書粉絲專頁發文「PRP微針治療」、「法令紋,魚尾紋及其他臉部細紋都有顯著的淡化」、「95%的客人覺得療程是有效的」等內容,遭台中市衛生局認定屬「醫療廣告」,依違反醫療法規定裁罰5萬元,黃陸續提出訴願及行政救濟,時任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承審法官吳佳樺認為醫療法完全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有違憲之虞,2021年聲請解釋憲法。

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吳佳樺認為條文完全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是限制醫師的言論內容,侵害醫師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且限制特定機構才能刊登醫療廣告,限制廣告者的資格,侵害醫師職業自由,又法條規定僅「醫療機構」可以刊登醫療廣告,但醫療機構内的醫師卻不能,無疑是對醫師分類、差別待遇,也有牴觸平等權的問題。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說,憲法法庭做出的決策,行政機關必須遵循,至於是否修法則要進行整體評估,同時也牽涉到縣市衛生局在第一線執法情形,目標在1個月內和地方衛生局和法律相關專家,針對內部作業中、做出處分書但未執行的案子,以及未來對各職類醫事人員刊登醫療廣告的管理原則討論,但非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一定不能刊登醫療廣告。

劉玉菁重申,至少要先掌握各縣市情形,討論已經做成處分但尚未執行的要怎麼做、內部行政作業中要如何處理,「這比較需要先處理」,未來針對醫事人員個人做的廣告,討論出適當的管理原則。


(以上資料擷取聯合新聞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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