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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 (112年6月28日公布施行)

2023-07-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70條之1及第113條之1條文業於112年6月28日公布施行

鑑於近年網路投資詐騙猖獗,為減少民眾因誤信網路有價證券投資廣告遭受詐騙之情形,金管會研議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及第113條之1,該案於112年5月30日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並經總統以112年6月28日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41號令公布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明定非屬特許事業者從事網路有價證券投資廣告之禁止行為及要求刊播網路有價證券投資廣告應採實名制。
二、規範網路平臺業者(包括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應落實廣告事前審查及事後下架機制。
三、明定網路平臺業者違反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及受行政處分之虞的情形。
配合法律施行,金管會已將外界關心議題彙整為常見法規問答集上網公告(路徑:證期局官網首頁-便民服務-問答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問答集),以利網路平臺業者遵循。另刑事警察局在165全民防騙網增設檢舉詐騙廣告平臺,供民眾檢舉使用。
金管會提醒,網路平臺業者對於所刊播之網路有價證券投資廣告應落實事前審查,如於刊播後始發現廣告有違規情形,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將違規廣告儘速下架,以避免觸法。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2774-7357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附件一:總統令-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70-1及113-1條文

附件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問答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