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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開演要等更久了 文化部擬允許廣告片播12分鐘

2019-04-24

文化部日前預告修正「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草案,將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九分鐘,修改為得超過12分鐘。本報資料照片

文化部日前預告修正「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草案,將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九分鐘,修改為不得超過12分鐘。細則中也註明,廣告片時間逾九分鐘者,映演電影片的廣告片時間應超過廣告片總映演時數30%。

「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原規定電影映演廣告片時間每場不得超過九分鐘,此廣告片指電影片的廣告片及其他廣告片、幻燈片。文化部指出,電影法施行細則最近一次修正發布為104年,考量電影產業現況發展及實務作業需要,以順利推動電影法施行,因此修正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之時間及其限制。

文化部表示,考量電影院放映電影片的預告片可讓觀眾接收到即將上映影片的最新資訊, 對吸引民眾觀影、促進電影產業發展有正面效益,因此修正映演廣告片時間。

文化部說,但考量利於整體產業發展並兼顧電影院規模、所在區域放電影廣告片不同生態及消費者觀影權益等,增列項映演廣告片逾九分鐘,映演電影片的廣告片時間應超過廣告片總映演時數30%。

文化部指出,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疑問,可於刊登公報隔日起60天內陳述意見。該預告於4月10日刊登。


(以上資料擷取聯合新聞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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