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PEI ASSOCIATION OF ADVERTISING AGENCIES台北市廣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NCC通過修正「廣播/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辦法」與「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2019-01-30

為扶持本國影視產業、維護視聽眾權益、調和管制作為,國際接軌電視製播規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修正「廣播/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辦法」與「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將依法制作業辦理發布事宜


     「廣播/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辦法」(以下簡稱兩辦法)與「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以下簡稱分級辦法)自105年年底發布施行已屆滿二年,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檢視法規施行之成效,觀察我國廣播電視產業動態發展、蒐集國際作法及考量視聽眾反應等因素,在辦理法規預告、召開公開說明會,徵詢各界意見後,於今(23)日第840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兩辦法及分級辦法之內容如下:

一、兩辦法:
1.延長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之時段限制,從晚間8時至10時延長為7時至11時,並給予6個月緩衝期;
2.維持兒童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惟放寬兒童節目贊助來源;
3.放寬節目廣告區分認定之規定;
4.冠名贊助圖案大小不得超過頻道事業之標識。
5.挹注商業利益為主,新增限制政黨、候選人及公民投票案不得冠名贊助。

二、分級辦法:
考量國際間普遍以全普級頻道不需標示分級標識為慣例,NCC亦參考美國、新加坡等國作法,增訂有關於全普級頻道標示分級標識之規定,若屬全頻道普遍級之頻道業者,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免標示分級標識。       

        針對兩辦法修正方向,在扶持本國影視產業部分,考量國際上對本國自製影視節目均有程度不等的保護措施,以扶持本地產業成長,保障本國文化之話語權,加上近年來我國電視產業營收明顯衰退,業者如要投入本國節目製播勢必須有資金挹注,自開放置入贊助及冠名贊助施行後,對改善電視產業營收、提升節目品質及多樣性均有一定的幫助,因此將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之時段,由原限制晚間8時至10時延長為7時至11時,期能扶持我國影視自製節目成長,並兼顧視聽眾權益。另考量業者契約及營運需求,依照過去發布做法,給予業者施行緩衝期,本條項自修正公布後6個月施行。

        在管制強度調整部分包括:(一)維持兒童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但開放兒童節目得接受商業贊助。考量現行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規定,本國自製兒童節目須達一定比例,惟我國兒童節目面臨資源、經費與人力不足之製播困境,為改善其製播現況,參考英國、法國、南韓、新加坡等各國作法,對兒童節目贊助均採開放原則,且開放贊助不會介入內容製播;因此,為增進兒童節目製播多元化資金來源,開放兒童節目,不再僅限於過去的文教基金會、機關(構)或非營利組織才能贊助,此節也特別徵詢了衛生福利部、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及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等團體意見。(二)鬆綁節目廣告區分認定,針對節目參與者,或節目中所用之道具、布景、贈品、特定活動等,考量實務運作,若與廣告內容無關,將不再需要以其他廣告進行區隔。

        在保障視聽權益部分包括:(一)為避免冠名贊助呈現過大影響收視,規定冠名贊助圖案大小,從不得超過節目名稱,修正為不得超過頻道事業之標識。(二)考量冠名贊助之定義係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 、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因此,開放冠名贊助係以挹注商業利益為主,且政治性之冠名贊助確實較突兀、難以融入,乃將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擬參選人或候選人,及公民投票案列為電視/廣播節目不得冠名贊助之項目。此外,NCC將持續督促廣電業者加強自律,並提升節目製播品質,以謀取視聽眾及產業發展之最大利益。

連 絡 人:專門委員 陳金霜
電      話:02-3343-8505
行動電話:0975-713-668


(以上資料擷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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