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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OTT、CBIT協會籲:OTT-TV專法要抓盜版

2020-09-09

台灣數位匯流網記者吳易芸/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3日)針對「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舉辦公聽會,中華IPTV頻道商協會與OTT協會,以及台灣寬頻產業協會共同呼籲政府應該將取締非法盜版納入新法中。IPTV協會、OTT協會更指出,對於合法的國內OTT業者應該軟性納管,並同時也應將App Store與YouTube影音服務納管。

OTT協會理事長錢大衛表示,OTT產值每年超過1000億元,現正處於萌芽的時候,如果透過太多法律規範,將影響業者投資意願,希望政府扶植非阻止,政府要管就要包括盜版一起納管,採取強硬措施,合法業者採以軟性管制。他強調,盜版造成每年283億的損失,但是盜版抓不勝抓,很多OTT業者的主機架設在國外,利用APP Store讓民眾下載,如果要有效遏止非法盜版,必須針對非法APP管制下架。

對於盜版業的管制,OTT協會建議,擴大OTT專法的適用範圍,不要只限於現有條文中的中國大陸業者,要能包括未落地台灣的非法侵權業者,藉由管理在台灣的電信機房、網路CDN頻寬及金流的使用,並且會商相關機關,例如金管會等,同時解決非法侵權業者的金流問題,以便有效地阻斷非法侵權 OTT業者在台灣的經營。

另外,OTT協會也指出,因為盜版平台楓林網廣告收入就超過6000萬以上,建議OTT專法有權要求App Store內的非法App下架,錢大衛強調,這並不是要求政府要擴大權力管理整個App Store,而是僅針對App Store內非法的App,政府要能有法源可以要求業者處理,因此,建議政府將Google及Apple的App Store都納入OTT專法管理,也給業者可遵循的當地法源。

對於合法的OTT業者,協會表示,宜採用軟性管理,如:業者已在經濟部或各縣市政府已經審核過相關公司的名稱、地址等,而有關服務內容部分,已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及行政院消保處行政指導要求,因此,建議不必在OTT專法中另加規範。

針對法條要求業者指定定期申報境內使用者數量、營業額、點擊數、流量及使用狀況的營業資料,錢大衛表示,這些指定的資料皆為各OTT平台商業營運的機密資料。國外OTT業者表明堅決反對提供這些機密資料,而若只有本土OTT業者登記且被迫提供這些機密資料,勢必造成本土OTT業者不平等的劣勢競爭。另外,針對自製或合製我國內容,應非硬性規定,如果真要規定比例,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影視音團體以定之。

IPTV協會:專法應遏止盜版侵權的OTT-TV業者

中華IPTV頻道商協會建議,「使用者分享內容」例如YouTube、與「社群媒體」例如Facebook的平台應該同時納管,因為不論經濟規模、閱覽人次、廣告市佔率,兩者均遠勝過國內的OTT-TV業者,「使用者分享內容」及「社群媒體」平台既然規模更「大」,就更應優先納管,方符合「捉大放小」的方向。

中華IPTV頻道商協會指出,部分YouTube、Facebook雖未自行編輯內容,但實際上協助使用者接觸了大量的影音內容,這些業者在「網際網路」上提供的確為「視聽相關」服務,並且擁有最大的廣告市占率,在產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正是專法應該納管的對象。草案中對於「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的定義,應適度調整為「以自己名義提供傳輸或分享平臺,將視訊內容提供使用者收視、聽」,以因應市場現況,並配合「捉大放小」的政策。

IPTV協會也認為,盜版行為遠比「違反兩岸關係條例」的業者帶來更嚴重的影響,符合本法「促進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發展」的立法目的,除了阻止中國OTT-TV業者違法落地外,更應該對於侵權業者加以管制,建議同樣採取「電信業者不提供電信服務」以及「阻攔內容」的手段,遏止盜版侵權的OTT-TV業者。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表示,防制侵權和兩岸問題入法是關鍵。為避免只管得到國內既有業者,管不到境外未登記業者,建議對國內已依各種法令如有廣法、衛廣法、公司法已取得執照或公司登記之國內業者,不需重複登記,國內業者已合法納稅,遵守政府規定,因此重心應放在管不到之國外未登記服務提供者。在網際網路時代,低度管理已是趨勢,既然無法對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採嚴格規管,呼籲政府應對國內現有視聽服務平台、內容業者予以鬆綁,拉齊管制,才能公平競爭。

(以上資料擷取台灣數位匯流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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