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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擴大限縮陸製設備範圍 從4G擴大至廣播電視二類電信

2019-03-1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6)日討論通訊傳播業務涉電信及廣播電視設備設置之相關法規增訂應配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的准駁依據修正條文討論案,未來除了4G業者以外,廣播電視及二類電信業者使用國家安全考量。

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2013年釋出4G頻譜,就要求業者不能使用陸製設備,因此在行動寬頻管理規則中,已經明定採購設備要報給相關國安機構及國安考量。

翁柏宗表示,不管是傳播或通訊都是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把相關的衛星、有線電視、無線電視、無線廣播的相關管理規則都納入相關的國安考量。

翁柏宗表示,電信相關設備包含核心網路、傳輸骨幹跟基地台,無線廣播電台就是發射機等,未來修訂草案預告時,會一併徵詢業者意見。

NCC決議,通訊傳播業務涉電信及廣播電視設備設置的相關法規修正草案,決議增訂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等10項法規,應配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的准駁依據條文。

為提升國家安全,NCC前已就4G電信設備的設置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國家安全考量辦理。4G釋照前,NCC已於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3條第9項明定「主管機關就系統建設計畫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辦理」規定。

此外,也於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20條第8項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38條第7項亦增訂相關國家安全考量條文。

今年起行政院發布施行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條規定「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以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此外,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為提升資通安全,政府應提供資源,整合民間及產業力量,提升全民資通安全意識,並推動下列事項,包含資通安全軟硬體技術規範、相關服務與審驗機制發展。」

NCC表示,因此,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設置之資安風險必須配合國家安全考量。而通訊傳播屬是我國八大關鍵基礎設施之一,亦是其餘七大關鍵基礎設備的神經網路或生命線(life line),因此本次修正草案將尚未納入國家安全考量條文之其他通訊傳播業務,一併增訂電信與廣播設備設置時國家安全考量准駁依據,後續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法規修正草案預告。



(以上資料擷取聯合新聞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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