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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將修正 營業場所投影播片恐侵權

2017-11-0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洪淑敏(圖)26日在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上,說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朝向著作權人保護之必要。中央社記者王飛華攝 106年10月26日

(中央社記者廖禹揚台北26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將進入立法院三讀程序。智慧局這次修法新增再公開傳達權,未來正式修法後,營業場所未經授權,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播放影音,可能侵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台灣著作權法已將近20年未做全盤檢視,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高度發展,智慧局自99年啟動修法,參酌國際條約及先進國家著作權法制後提出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召開5次審查會議後定案,共修正93條、增加17條。

智慧局列出5大修法重點,包括「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定義,增訂再公開傳達權」、「調整表演人權利」、「修正著作財產權限制」、「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的強制授權」,並「修正不合時宜的刑事責任規定」。

其中因網路科技日新月異,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變得普遍,修法後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一般電視台播送或透過網路平台直播節目皆屬公開播送,只有非同步網路傳輸屬公開傳輸。

智慧局官員舉例,校園廣播電台畢業特別節目播放音樂,在修法前屬合理使用,但在修法後因公開播送納入「同步網路運輸」範圍,對權利人影響重大,因此必須事前取得授權。

值得注意的是,為提升對著作權人的保護,修法新增再公開傳達權,如在營業場所加裝螢幕及音響等設備,播放電視節目或網路影片,需向權利人取得同意或授權;但考量台灣營業場所有擺放家用電視機、收音機播放電視或電台節目的習慣,這類「單純開機」行為,與修法前一樣不構成侵權。

但智慧局官員提醒,若營業場所利用投影幕、多台電視、擴音設備,擴大播放範圍,仍屬侵權行為。

此外,針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修正中,對於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改為僅需支付適當使用報酬,無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

且針對使用個人私有設備,於向公眾開放的戶外場所舉辦具社會救助、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個人身心健康目的的活動,例如民眾每天在公園放音樂跳舞,屬於合理使用,不需取得授權同意,也不需支付報酬。

智慧局表示,這次修法幅度高達8成,修正後可有效遏止侵權,並適度調和社會利益,保障民眾合法利用著作免受侵權的疑慮,後續將積極推動立法院三讀通過,提升在數位時代的優質著作法制環境。1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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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擷取中央通訊社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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