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PEI ASSOCIATION OF ADVERTISING AGENCIES台北市廣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創業一點靈-淺談網路行銷 相關重要法令

2017-10-18

在網路購物盛行的今日,消費者無法實際試用或觸摸商品質感,因而只能仰賴商品文案之描述與照片。是以商品廣告文案若寫得好,往往能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望,進而提升商品業績。

不過由於商品種類眾多,但在發揮創意同時亦要注意有無抵觸法律規定,以免撰擬出銷售高額業績之廣告文案後,也同時遭主管機關開罰高額罰鍰。以下謹就實務上比較多發生的法律爭議介紹如下:

一、藥事法

依藥事法第4條及第65條規定,藥物是指藥品及醫療器材,且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換言之,若要行銷藥物基本上只有藥商始得為之,且藥商依同法第66條規定,為藥物廣告前應先將廣告送交主管機關核准。

另外,若非藥物,依藥事法第69條是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實務上比較常發生的問題乃在於某樣商品既非藥品,亦非醫療器材,但卻宣稱其能「減緩」某種症狀或是「增強」某項生理機能,於此情形則可能觸犯了藥事法第69條規定。

二、化妝品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化妝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而上開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之規定,雖經大法官釋字第744號解釋認為係限制化妝品廠商之言論自由,而宣告違憲。但亦不表示化妝品廣告內容得任意宣示,廣告仍需遵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等規定,不得虛偽誇大之規定。

三、食品與健康食品

食品若具有主管機關公告之保健功效者,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並經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倘若非經上開程序取得許可,不得逕稱食品為健康食品,否則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4條規定可能被處以罰鍰。

另外,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2項規定,其廣告或標示內容亦不得有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醫藥效能之詞句。例如「吃下記憶吐司,可使您過目不忘、返老還童」,就可能涉及誇大不實。

四、醫療法

依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而醫療機構縱得為醫療廣告,依同法第86條規定,亦不得以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藉採訪或報導及其他不當方式為之。在實務上比較常見之行銷方式為以文章或是採訪之方式介紹某一醫療行為,或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方式推廣商品,都可能被認為為第86條第7款之不正當方式宣傳醫療廣告。

五、公平交易法

除前述特別法之規定外,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亦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綜上,事業為廣告行銷時應先釐清其是否得為該廣告之主體?例如是否為藥商而得為藥物廣告,是否為醫療機構而得為醫療廣告。再釐清所為之廣告內容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是否涉及療效?以免誤觸法令而受罰。

當然,隨著時代的進度,廣告型態的多樣化,我們也期待主管機關在執法時,能夠有更明確之標準或界限,讓相關業者能夠有所依循。(本文作者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業A+行動計畫」導師及瀛睿兩岸暨創新顧問公司總經理簡榮宗)

(工商時報)


(以上資料擷取中時電子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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